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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关注 | 2026 年广西旅游市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第三批)
2026-07-2024

为强化典型案例警示与指导作用,引导旅游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规范执业,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 2026 年部分旅游市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01

案例一:导游私自承揽业务案

案情:2026年3月,巴马瑶族自治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当地某公司疑似无证组织旅游团前往百魔洞、仁寿源景区。经查,该公司组织会员出游仅为内部福利,不收取费用、线路由会员自主选择,且委托正规旅行社代订门票,未直接开展经营活动。但该公司负责人邹某私下安排导游罗某提供带团服务,旅行社未委派罗某随团服务。导游罗某在未接受旅行社委派的情况下私自承揽导游业务,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巴马瑶族自治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对罗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00元、罚款1000元、暂扣导游证的行政处罚。

警示:导游执业必须接受旅行社统一委派,严禁以个人名义私自承接带团业务,切勿借助企业内部活动、会员福利等名义违规开展导游服务,否则将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暂扣导游证。

02

案例二: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案

案情:2026年1月20日,北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收到游客举报,涉及广西瑞宝假期国际旅行社在抖音直播间宣传“高级商务车接送”,实际为“五菱改装车接送”等问题。经调查核实,涉事车辆为江淮7座商务车,直播间相关车型宣传并无虚假;但该车行驶证标注使用性质为非营运,经交通运输系统核查,该车辆不具备道路运输资质。该旅行社安排无营运资质车辆为游客提供接送、游览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北海市旅游文体局对广西瑞宝假期国际旅行社作出罚款5000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朱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警示:旅行社选取交通、住宿等合作供应商时,必须严格核验经营资质,重点核查旅游车辆营运手续,不能仅关注车辆外观、车型宣传,而忽视合规资质审查,要杜绝选用无营运资质车辆,规避交通安全事故与经营违法双重风险。

03

案例三:出借导游证案

案情:2026年3月2日,桂林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接到举报,桂林某国际旅行社导游张某将导游证出借给无证人员宦某带团。经查,旅行社已完成张某身份审查,张某未经单位知晓,私自将有效导游证转交宦某代为提供导游服务。张某出借导游证行为违反《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宦某无证从事导游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相关规定。桂林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相关法规,对张某罚款2000元,对宦某没收违法所得450元、罚款1000元。

警示:导游证仅限本人执业使用,严禁出租、出借、转交他人;无导游证人员不得擅自提供导游服务,出借证件、无证带团均会分别受到行政处罚,从业人员务必规范保管、使用个人执业证件。

04

案例四:导游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案

案情:2026年3月4日至5日,桂林交个朋友国际旅行有限公司导游胡某带团期间,向游客兜售漓江鱼干土特产,通过微信收取货款100元,后主动全额退还游客钱款。导游带团过程中向旅游者兜售商品,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桂林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胡某罚款1000元,对涉事旅行社予以警告。

警示:导游带团期间不得主动向游客兜售商品,不得推荐购物以牟利,即便事后主动退款,兜售行为本身已构成违法;旅行社需加强导游日常管理,规范带团服务行为,落实内部监督管控。

05

案例五:旅行社未制止履约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案

案情:2026年3月19日,执法人员处置游客投诉时发现,桂林周季国际旅行社使用无营运资质车辆接待团队。经查,该社虽委托正规用车供应商,但发现车辆缺乏营运资质后,未及时制止、更换车辆,放任安全隐患存在,违反《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据《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桂林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该旅行社罚款500元。

警示:旅行社对履约辅助人服务负有全程监管责任,发现车辆无营运资质、服务存在安全隐患时,必须第一时间叫停并更换服务,不能放任违规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06

案例六: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案

案情:2026年2月5日,北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依法对北海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提取了游客徐某某等36人团队的相关材料。经调查核实,2025年2月,上海某旅行社招徕36名游客参加越南出境游,将游客交由北海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接待,北海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在未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资质情况下,承接出境旅游团队并委托其他出境旅行社进行接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北海市旅游文体局对北海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156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姚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警示:出境旅游业务实行专项资质许可制度,旅行社不得超范围承接出境旅游业务、接待出境旅游团队,无资质企业不得经手出境游招徕、接待业务,委托转接待不能规避无证经营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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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案

案情:2026年2月4日,桂林市委网信办移送舆情线索,网民反映在桂林市云晟国际旅行社报名“家庭豪华团”体验较差。经查,该社通过线上平台、微信私域招徕游客,宣传中将马岭鼓寨标注为模糊名称“少数民族风情村”,未主动告知景区内设购物店;宣传酒店标注“豪华型”,未说明评判标准,信息模糊误导游客,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桂林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该社没收违法所得3200元、罚款5000元。

警示:线上线下旅游宣传必须真实、完整、准确,不得使用模糊名称、笼统星级描述隐瞒购物场所、酒店标准等关键信息,网络直播、社交私域宣传同样受旅游法规约束,虚假误导宣传将被没收收益并处罚款。

08

案例八: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案

案情:2026年3月8日,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三娘湾景区开展现场检查,一名带团人员出示导游甘某电子证,经核对证件照片与本人不符。当事人王某承认自身无导游证,系导游甘某私自安排其代为带团。王某无证执业、甘某擅自委托他人带团,均违反《导游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执法部门分别对王某、甘某各罚款2000元。

警示:导游不得私下委托无资质人员顶替带团,无证件人员不得冒充持证导游上岗;旅行社要强化出团前人员核验,杜绝无证人员混入团队提供导游服务。

09

案例九:未经许可经营边境旅游业务案

案情:2025年10月,桂林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处置投诉时发现,广西景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线上、线下推广越南芒街一日游边境旅游产品。该社未取得边境旅游经营资质,仅受其他旅行社委托代销线路,自行招徕13名游客参与边境游并收取团款3514元,属于无证经营边境旅游业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桂林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该社没收违法所得3514元、罚款10000元。

警示:边境旅游需单独取得专项经营许可,无资质旅行社即便受托代销边境游产品,也不得自行招徕游客、收取团费,代销、招徕行为均属于超范围违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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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要求导游垫付费用案

案情:2025年5月11日至14日,桂林市龙发国际旅行社承接外地51人旅游团队,未向带团导游王某预支运营备用金,要求导游先行垫付行程各类开支。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四项,桂林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该旅行社罚款5000元。

警示:旅行社应当足额保障导游带团所需运营资金,不得将经营成本转嫁给导游。要求导游垫付团款、地接费用等行为属于明确违法行为,将面临行政处罚。

本次发布的第三批旅游市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覆盖无证经营、导游违规、车辆资质不合规、虚假宣传等多个重点领域,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力震慑。下一阶段,全区文旅系统将持续强化跨区域跨部门联合执法,加大对"不合理低价游""强制消费"等突出问题的整治力度,切实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和游客合法权益。

信息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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